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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55261438號“永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于 2022-03-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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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55261438號“永恒”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03961號
申請人:北京極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261438號“永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82883號“永恒”商標、第54293022號“FOREVER 75”商標、第5992758號“長久 FOREVER”商標、第6044453號“FOREVER”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諸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未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
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三、四均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二因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已被我局發出的《駁回通知書》駁回其注冊申請,并未獲得商標專用權,現為無效商標。引證商標二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永恒”與引證商標一“永恒”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長久 FOREVER”、“FOREVER”含義相近,亦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使用的“啤酒;水(飲料);制作飲料用無酒精配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礦泉水(飲料);飲料制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在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肖琦
王陽
劉雙雙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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